为进一步明晰云南省12315现有的多种投诉举报渠道,方便广大人民群众随时随地进行投诉举报,云南省市场监局制作了《云南12315投诉举报渠道“一图清”》,投诉举报人可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诉举报渠道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问题。

对比传统的“12315”热线,在投诉举报过程中有需要上传相关证据材料的,可通过互联网、小程序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为投诉举报人提供更多选择方式。

12315电商投诉通道(分享4个投诉举报电商的渠道)

什么是投诉?

什么是举报?

怎样投诉?怎样举报?

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投诉须知

按照中央有关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已将原工商12315、原质检12365、原食药12331、原价监12358、原知识产权12330热线整合为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投诉人可以通过本平台就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1.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管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2.投诉人填写的投诉内容应当符合平台要求的格式,事实清楚、实事求是,并根据平台和处理单位要求提供电话号码和其他有效联系方式,以便市场监管部门在处理时可以及时与投诉人取得联系。

3.投诉由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或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投诉,由其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平台内经营者的投诉,由其实际经营地或者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4.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具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5.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

(1)投诉事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或者本行政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的;

(2)法院、仲裁机构、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已经受理或者处理过同一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

(4)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被投诉人侵害之日起超过三年的;

(5)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材料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6.市场监管部门经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同意,采用调解的方式处理投诉,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鼓励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平等协商,自行和解。

7.投诉对象在ODR企业名录内的,投诉人选择处理单位时,平台会自动显示“绿色通道企业”勾选项。投诉人勾选后,即表示投诉人同意与被投诉人进入和解程序,直接通过平台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投诉,适用平台在线纠纷机制(ODR)解决的有关规定。

被投诉人将在十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进行协商和解。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双方和解的时间不计入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理时限。和解不成的,投诉人还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

8.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

9.不得在本平台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投诉人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10.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的,请通过专门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本平台不予接收。

举报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举报人可以通过本平台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线索。

1.本平台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2.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举报,由其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4.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举报,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对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有困难的,可以将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举报移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对互联网广告的举报,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

对广告主自行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的举报,由广告主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5.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

6.本平台将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市场监管部门不会将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办理情况等泄露给被举报人或者与办理举报工作无关的人员。

7.不得在本平台发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发表造谣、诽谤他人的言论。举报人承担一切因留言行为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8.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信访及反映市场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履职行为问题的,请通过专门的程序和渠道进行,本平台不予接收。

点赞(0) 打赏

相关推荐

微信小程序

微信扫一扫体验

立即
投稿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表
评论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