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
烈性犬名录通告
《咸阳市城区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区养犬管理工作,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条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咸阳市养犬管理区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予以通告。
一、禁止饲养烈性犬名录:
1、比特犬;
2、土佐犬;
3、灵缇犬;
4、中国细犬;
5、藏獒;
6、意大利纽波利顿犬;
7、意大利护卫犬;
8、松狮犬;
9、英国马士提夫犬;
10、威玛猎犬;
11、中亚牧羊犬;
12、加纳利犬;
13、菲勒犬;
14、牛头梗;
15、法老王猎犬;
16、阿富汗猎犬;
17、德国牧羊犬;
18、爱尔兰猎狼犬;
19、英国斗牛犬;
20、秋田犬;
21、苏俄牧羊犬;
22、罗威纳犬;
23、大丹犬;
24、阿拉斯加雪橇犬;
25、澳洲牧牛犬;
26、昆明犬;
27、杜宾犬;
28、比利时玛利诺犬;
29、川东犬;
30、中华田园犬;
31、日本狼青犬;
32、阿根廷杜高犬;
33、大白熊犬;
34、圣伯纳犬;
35、沙皮犬;
36、可蒙犬;
37、高加索犬;
38、以及含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种。
二、军用、警用犬只以及动物园、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单位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咸阳市公安局
咸阳市农村农业局
2022年1月19日